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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具备券商控股等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将可以开展新三板的推荐业务试点,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将不允许接收并为异地企业提供服务,目前有异地挂牌企业的将面临清退。《办法》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试点,是证监会发布的正式文件中第二次提出这一制度安排。这将把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互联互通,进而更好地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作用。在给予增量业务的同时,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将被限制。根据《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目前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市场都有异地挂牌企业,未来随着《办法》的实施,这些市场需要清退异地挂牌企业。与此同时,部分存在两个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省份将推进区域内市场合并,如广东省有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黑龙江有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黑龙江省绿地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北方工业股权交易中心;江苏有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苏州股权交易中心;天津有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吉林有吉林股权交易所和通化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法》更注重通过资本市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如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办法》也提出区域性市场可以“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