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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适当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修改决定》考虑上市公司因实际业务发展需要,鼓励其通过股份回购方式,共同维护市场环境,同时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规范,消除上市公司潜在的制度性套利空间,避免上市公司因投机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从而带来不必要的市场冲击,这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修改《公司法》促进回购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一是减少了流动股份,提高了每股收益;二是通过回购,体现了对公司的发展信心;三是资产负债率低的公司,通过债务融资回购,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对于企业的回购实力,不仅看账面资金,具体要看资金安排,比如是否会有债务融资回购,这样可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