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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指出,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康杰表示,在选择征税方式时,建议合伙人结合投资项目的营收情况、合伙企业本身的管理费等运营支出情况,评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成本,选择能发挥最大税收效益的计税方式,并规划好项目退出时点。此外,处在设立阶段的基金也可考虑结合自身的投资方向,争取按照创投基金进行备案,增加税务处理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