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在平台交易相关事宜的公告
苏产权中心加贸2019(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文件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交易。”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监管操作,平台针对上述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交易特做出如下通知:
1、 涉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交易的,买卖双方应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关注最新规定。
2、 产废企业应当在转让公告中明确标的物是否属于规定所涉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披露回收企业应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批准要求,同时应披露该笔交易通过平台竞价程序产生受让方后,还须履行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3、 回收企业应当认真阅读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所有内容,合理评估自身是否符合交易条件,审慎申购。
4、 为避免交易双方因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交易产生争议或纠纷,建议买卖双方可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因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结果所涉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并充分载入在转让公告中。
如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并导致交易最终无法完成,平台将依据转让公告、交易合同等双方约定,并根据《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纠纷调解程序指引》和《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1、 如产废企业不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未尽到完整、如实披露义务,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产废企业承担主要违约责任;回收企业未尽到交易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产废企业全额承担挂牌费用,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平台不再另行划转保证金,产废企业剩余保证金退回,回收企业保证金全额退回。
2、 如产废企业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且不存在其他过错,因回收企业原因导致交易未能正常进行的,回收企业构成违约,全额承担挂牌费用。回收企业剩余保证金划转至产废企业,产废企业保证金全额退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2019年3月28日《关于区内企业处置、回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相关规定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