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再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根据《决定》及前述情况,自2023年3月1日起,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取消残次品边脚料回收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商务部原文链接:
http://perth.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301/20230103378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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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