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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4

苏国资[2008]61号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转让信息的制定与审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制定和披露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披露,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
(一)转让方在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
(二)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并就相关条件的设置理由及执行标准做出具体的说明;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负责对转让公告内容进行审核,受让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利于特定受让人的安排;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的,必须要求转让方作出书面解释;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必须要求转让方作出修改;
(五)相关批准机构和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情况及受让条件、执行标准作出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应当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如产权交易机构与相关批准机构无法就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达成一致,则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六)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二、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和时间
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
(一)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新华日报》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承办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二)承办产权交易机构须在江苏产权市场网(www.jscq.com.cn)按规定格式同步发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并尽可能在我省确认的其他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内容的规范审核由转让批准单位和承办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
(三)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不低于20个工作日;
(四)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仍按不低于20个工作日重新计算;
(五)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再次公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仅对转让价格经批准后调整的(幅度不超过10%),公告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如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公告期不低于20个工作日。

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内容和格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发布。
(一)按照《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附件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在公告中一并披露说明:
1.原企业管理层拟参与收购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受让资格;
2.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转让方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三)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转让双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即可直接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四)承办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交割完毕后,在原信息发布网站对产权转让成交信息进行披露。

四、产权转让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检查和网上监测方式及时进行监控。对违规制定和批准产权转让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国资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产权交易机构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各级国资管理部门除要求其及时更正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点击下载)
2.《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填写说明(点击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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