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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力促私募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发布时间:2017-12-05

        日前,“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资金池整治的措施,对刚性兑付的定义,提高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等条例。
        征求意见稿剑指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非金融机构,但私募基金与征求意见稿所指金融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业务联系,需要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及最终落地文件对私募业务模式的影响。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属于“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做了规范性要求,这些要求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投资行为与结果,间接影响私募在资产管理行业中的竞争格局。征求意见稿部分切断了金融机构与私募基金之间的直接业务往来,私募基金亟须在管理资金来源上做好筹划工作。但在投资端,因为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格调是统一梳理和规范,无形中为私募基金的竞争地位留出一定空间。例如,资产组合管理这一条款对于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比例存在统一限制,类似于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行业加了一项顶层风控,其下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不得突破该总风控,本意应是针对此前的险资举牌行为。若条款落地,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行为或发生改变。但是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无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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