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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投融资 加强“穿透式”资本金审查

发布时间:2018-04-03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不仅划出了未来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四条禁线,还提出了金融企业参与地方政府建设融资的两大原则。此外,财政部从出资管理等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规范投融资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研究员刘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说明政府的监管力度在加强,未来财政部还有可能会继续出台一些文件。从大环境看,已经进入严监管时代。同时,《通知》极其强调节奏,避免因为监管所造成的风险,预计不会看到大面积违约的现象,但是不排除个别企业如东北特钢那样的违约情况出现。

这是财政部首次单独发文全面规范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财政部表示,《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通知》用四个“不得”为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划出了禁线。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按照《通知》的要求,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必须符合两个原则: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天风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表示,《通知》提出的上述两大市场化融资原则,其实也是金融企业发放一般商业贷款/提供商业融资时需要遵循的商业化原则,实际上是要剥离传统地方政信类项目中的“地方政府隐性担保”。《通知》还提出了约束金融企业的三大规范要求。其中,对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国有金融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在刘磊看来,这是明确防控“处置风险的风险”。专门提到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防范存量资金断裂的风险。这说明存量债务的整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过快处置更容易造成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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