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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地方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发布时间:2018-04-13

 针对部分对外投融资基金出现资金来源不落实、经营管理不规范、业务方向不清晰等问题,4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募资方式方面,《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融资基金在境内外市场面向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者募集资金,也支持主权财富基金依法合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同时,《意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

在基金运营方面,《意见》鼓励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的业务。严格限制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与国家外交方针、发展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尽相符的业务。禁止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业务。

在完善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下,建立对外投融资基金诚信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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