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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登记结算 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结算暂不办理CDR质押登记业务

发布时间:2018-05-22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工作部署,规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登记结算业务,中国结算研究起草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按照参照A股现行业务做法的原则,对CDR项登记结算业务做出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和有关部署,中国结算未来可逐步增加对CDR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届时修订《细则》或发布专门规定。《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亦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细则》要求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并规范了相关登记业务中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的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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