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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细化再融资审核 募资不得变相他用

发布时间:2018-10-17

        近日,证监会向券商下发《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与《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细化了再融资审核要点,其中明确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但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名,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审核中关于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明确,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防止募集资金投向“脱实向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同时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具有确定性,不得为初步意向性项目或仅披露投资方向的资金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应具备必要的实施基础,如用于影视剧拍摄的,相关剧本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对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等非资本性支出,《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明确,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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