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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四类机构可发行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

发布时间:2018-11-20

    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意义在于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有效降低非金融企业杠杆率,稳定创新创业企业发展预期,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债转股市场而言,保险、基金等机构资金的注入,可以有效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比重,搞活资本市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的直接融资机制。《通知》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通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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