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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该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实际,我省制定该条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条例列明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条例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省政府批准的用海、用岛和无居民海岛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