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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深化内地与港澳合作,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中,提出了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具体目标,明确将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
《规划纲要》明确,将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支持香港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支持广州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深圳建设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创新型跨境机动车保险和跨境医疗保险产品,为跨境保险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等服务。同时,还将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逐步扩大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大湾区内的银行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拆借、人民币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及与人民币相关衍生品业务、理财产品交叉代理销售业务。大湾区内的企业可按规定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支持香港机构投资者按规定在大湾区募集人民币资金投资香港资本市场,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支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不断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