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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指导意见 力破知识产权维权难

发布时间:2019-08-23

    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江苏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与具体措施,力破长期困扰知识产权保护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顽疾。
    意见对于证据披露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作了规定,由被诉方掌握的工艺方法、财务帐册等证据,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申请责令证据持有人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意见还见明确了销售商对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身份负有披露义务,在被诉侵权人是制造者还是销售者身份不明时,其拒不提供产品来源信息的,可以认定其为制造者,由其承担制造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深挖严打侵权源头。妨碍举证也将受到严惩,意见规定,对于法院责令提供证据的要求,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提供虚假证据、提供证据不全面,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意见还规定了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明确能够通过其他查明方式认定技术事实的,一般不启动技术鉴定的要求,防止技术鉴定周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同时,意见对简化文书制作,不需要制作文书情形以及探索采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样式,简化说理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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