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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其中,细化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程序,并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9月14日,司法部立法局二局局长刘长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准入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其中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准入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准入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金控办法》规定,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求,《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