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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实施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7-01-09 10:59:39

        备受业内关注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有了新的进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监管评级》)正陆续由地方银监局下发至各信托公司。据悉,《监管评级》新规将目前的信托公司分为创新类(A+、A-)、发展类(B+、B-)和成长类(C+、C-)三大类六个级别,未来监管层将按其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业务进行相应的分类监管。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新规将加速信托公司分化,倒逼排名靠后公司进行业务转型。
        具体来看,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其中,定量评价指标由监管定量指标(占比10%)和行业评级指标(占比40%)共同构成。新规明确规定,监管评级为成长类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业务,以及担任公益(慈善)信托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发展类信托公司,在成长类信托公司从事各项业务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类信托公司,除可以从事发展类信托公司各项业务外,还可以优先试点经银监会认可或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另外,监管评级结果还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收费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创新类、发展类、成长类信托公司分别适用于一级、二级、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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