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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