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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实体企业不得控股银行等金融机构。
建议称,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由于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行政许可与处罚,且仍采用无条件备案制,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多元跨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仍然采用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并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施行监管。
建议称,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等。
一、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条例》中应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市场准入机制变备案制为注册登记制,提高机构从业门槛。二是实施分类监管,即对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机构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三是提高处罚力度和赔偿范围,如以机构注册资金或经营款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处罚标准,避免非法集资数额难以确定的瓶颈问题。
二、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一是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监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金监会可以针对金融监管真空或重叠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二是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要管规则、管准入、管行为、管指导,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管合法机构、合法业务,对于非法机构、非法业务也要注重分工配合,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三是加强和充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更好地发挥监管、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的作用。四是对于在监管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时,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必须克服就案办案的单纯思想。在办案中要提高政治敏感性,要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既要对犯罪行为严历打击,又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和阶段,要把挽回经济损失作为执法的一项重要标准,用有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来平息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要相互沟通,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
四、建立被害人利益保障机制和涉案财产托管机制,妥善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工作。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弥补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必须对此做出风险评估,制定最佳的应对方案和措施。继续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案件主办地政府应履行好主体责任,协调督促各地进一步发挥好配合作用,妥善做好案件审判、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各项工作,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应实施重点案件和重大风险台账式管理,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稳妥推进重大风险、重大案件的处置进程,以加快存量案件风险的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