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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证监会宣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CDR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不仅为“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且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这也意味着“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进入落地阶段。
从此次发布的CDR办法可以看出,具体制度规范上也是结合国内实情、符合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例如:关于投资者保护措施。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投资者结构等与境外市场相比有一定差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保护措施具有必要性;同时,考虑到试点企业多为VIE架构的红筹公司,境外红筹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在股权结构上完全独立,其权利义务仅依靠合同予以约定。若红筹公司在存托凭证发行过程中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投资者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因此,CDR办法中设置了多项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对与其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