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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管理有了更详细严厉的约束机制。10月1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下称《规则》),以“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规则》从隔离设置、回避安排、禁止性规定、离职审查和轮换、利益冲突管理和自律管理和处分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对于违反《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交易商协会的处罚手段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是暂停业务资质,涉嫌违法违规的评级公司人员,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过去两年里,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发布季度报告等方式加强了对评级行业的监管,还暂停了大公的业务资质,高压之下,评级业的不良现象已经有所好转,这次协会出台规则,可以视为此前监管措施的制度化。《规则》第二章“隔离设置”第六条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第七条则要求,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或投票权等方面不得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情形。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其他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评级机构的出资额或股份。《规则》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人员不得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参与对受评对象的非评级业务。业内人士认为,此条款即为大公事件的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