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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下进行的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适用本规则。适用本规则的同时,不得违反《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营单位,统一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
第四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主要包括普通废料、危险废料或区内残次品。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标的包括标的物本身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交易标的物的资格。
第六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采用公开交易方式,并通过电子竞价系统组织交易。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单次竞价交易和定期资格交易。
单次竞价交易(公开竞价)是指转让方根据需求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提出单次竞价交易申请,通过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标的受让方,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
定期资格交易(公开竞标)是指在转让方根据需求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提出定期资格交易申请,以公开方式确定企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标的受让资格的受让方,双方签订固定期限交易合同,就具体每一次交易再与转让方按确定的计算公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交易中心设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专户托管。
保证金是指交易各方在申请交易时缴纳的,作为己方承诺严格遵守交易中心《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制度、合规参与竞价并按期订立书面合同的担保。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参与方应为依法登记在案、具有独立交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的主体包括:
(一)在交易系统上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参与方;
(二)交易中心;
(三)监管部门。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为加工贸易废料集中交易提供统一通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对交易各方所提交材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权限、标的物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等交易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交易风险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 交易参与方
第一节 加工贸易企业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加工贸易废料的法人。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具有交易资格,在交易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保证其申请挂牌交易的加工贸易废料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挂牌交易过程中须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材料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加工贸易企业对信息披露瑕疵而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买方企业
第十六条 买方企业是指经过工商登记核准从事加工贸易废料回收业务,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买方企业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具有交易资格,在交易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买方企业享有对加工贸易废料挂牌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废料的基本情况、挂牌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买方企业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挂牌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三章 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向银行申请开立统一的保证金账户,为交易各方提供保证金的托管与结算。托管期间,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对账户内保证金进行管理、划转、结算及赔偿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交易各方不得要求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各方缴纳的保证金,交易中心不予计息。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对等的原则。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情况对双方保证金的金额予以确认。单笔交易单方缴纳的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确定,但此保证金金额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得低于此标的交易价款的10%;
(二)不得低于人民币50元;
(三)不得低于交易中心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等形式做出的其他最低额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在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当按交易中心要求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与该转让方所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缴纳金额相同。逾期未缴纳的,交易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在递交转让申请时,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中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前,所需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方式。
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缴纳期限,不得短于信息披露公告期限。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于提交受让申请时,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要求,在期限内向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纳是意向受让方获得竞价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应当将未中标的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等额原途径退回。
成交双方的保证金于交易中心出具鉴证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按等额原途径方式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益相关方有权请求交易中心暂扣保证金:
(一)恶意串标的;
(二)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竞价会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八)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交易一方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交易相对方可向交易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受理后启动纠纷调解程序,纠纷调解按照《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纠纷调解程序指引(试行)》执行。
根据纠纷调解处理结果,交易中心如需发函告知交易双方,寄送地址以双方注册(或变更)提交至中心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为准。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一节 用户注册
第二十八条 经有权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的交易参与方参与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须成为系统注册用户。
第二十九条 注册过程中,应填写完整、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并将相关书面材料交至交易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注册的用户对其所填注册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 注册用户妥善保管登陆交易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并应指定专人操作系统。
由该组账号登入系统后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账号所属注册用户的自主有效行为,该注册用户应对行为后果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户提交注册信息后须至交易中心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七)授权书;
(八)承诺函。
加工贸易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买方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有特许经营和特殊行业备案需要的,应提交特许经营许可证及特殊行业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十二条 用户的注册地址如有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更改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节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作为转让方转让加工贸易废料,应当具有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根据用户类型、交易标的不同(普通废料、危险废料或区内残次品),提出转让申请,确定交易方式(单次竞价交易或定期资格交易),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一) 加工贸易废料转让申请书;
(二) 随附单证(如有色、贵重金属等粹取提炼物含量证明或说明材料、鉴定报告等);(单次竞价交易提供)
(三) 反映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单次竞价交易提供)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内销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
海关对交易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的内销申请进行实质审核,在 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交易中心根据其内销转让申请制作转让公告,经转让方确认后在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交易未成交的,转让方可申请重新发布转让公告,重新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公告期限;
(四)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六)保证金数额与缴纳期限;
(七)订立书面合同的期限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单方面变更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参与方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告期间,转让方可委托交易中心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意向受让方集中看样。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四十二条 转让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买方企业交易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在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提出并在公告中充分披露相关内容。
第四节 受理受让申请
第四十三条 买方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受让加工贸易废料,应当具有受让标的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对意向受让标的提出受让申请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工贸易废料受让申请书;
(二)符合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通过审核的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四十六条 公告期满后,交易中心将取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名单告知转让方。
第五节 组织交易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海关、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四十八条 转让方在竞价开始前录入起始价和保留价,最高有效报价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第四十九条 竞价会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网络故障、竞买人资格异常以及《苏州产权交易中心电子竞价规则》第十五条其他异常因素的,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重新组织或终止电子竞价活动。
第五十条 致竞价活动异常的因素消除后,竞价活动中止的,竞价活动在调整时间后恢复进行;异常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竞价结果的,竞价组织方有权撤销原竞价结果,重新组织竞价活动;导致竞价活动异常的因素无法消除,终止竞价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开竞价完成后,交易中心出具预成交结果通知书,并报送至海关,属于危险废料交易的,还须报送环保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开竞价未成交的,转让方依据海关相关规定征得主管海关同意后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出具交易结果证明。交易中心向转让方退回交易保证金,相关交易终止。
第六节 交易鉴证
第五十三条 竞价完成后,交易各方应及时订约并将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写明买卖双方公司全称、竞价会编号、交易方式、标的名称、标的单价、标的总价、标的数量、标的总重及计算公式等要素)报送交易中心存档。属于危险废料交易的,交易合同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审核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与竞价结果一致后,就上述事项出具鉴证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转让方持交易中心出具的鉴证报告向海关申请内销补税。
第五十六条 竞价会结束之日起超过1年未完成交易鉴证的,视为不具备交易条件,交易终止,并依据《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纠纷调解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报相关部门,为其决策和审核提供依据,并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公布价格指数。海关、环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可对历史数据的查询、汇总、分析。
第五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由交易中心内设部门受理交易各方对平台制度、流程、交易组织等方面的意见与投诉。在调查实际情况,综合监察、海关、环保等监管部门意见后,交易中心应做出反馈及处理决定,从而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九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双方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提高保证金、暂停交易或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中有关交易中止、终结等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易行为的各交易参与方均应仔细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规则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各交易参与方均接受交易中心关于本规则的修订、更正,修订内容由交易中心通过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3日起施行,2022年9月8日修订生效并重新发布,原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