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苏州产权交易所项目

位于张家港市沿江开发区大新镇新海坝村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302库、303库公开招租

发布时间:2021-04-09

受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的委托,我中心对该单位部分资产进行公开招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租标的

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302库、303库,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新海坝村(沿江公路2046号),建筑面积约15300平方米,资产招租租赁期为10年,年租金最低参考价为4,590,000元。


二、公告期限

2021年04月09日至2021年04月23日。

 

1、意向承租方应在2021年4月23日16:00前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报名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417办公室,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不含节假日。

2、登记报名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其他任何意向承租方报名。

3、意向承租方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应材料,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承租方基本情况及承诺函》等。

4、公告详情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专栏(原苏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国企招租板块发布的《位于张家港市沿江开发区大新镇新海坝村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302库、303库公开招租》(https://www.szcjs.com/xmzx/gqzz/)

 

 

三、联系方式

 

现场查看时间:公告期内每星期一~星期五9:00-15:00可预约查看标的资产现场,请至少提前半天预约,联系人:朱振仁,联系电话:0512-58638902。

交易中心联系人:谈经理 武经理 联系电话:0512-69820641 69820623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苏州市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

一、招租公告基本情况

招租公告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位于张家港市沿江开发区大新镇新海坝村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302库、303库公开招租

项目编号

SCJX20210156

挂牌起始日

202149

挂牌终止日

2021423

出租方名称

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

出租方

联系人

朱振仁

联系电话

0512-58638902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  谈经理 武经理

联系电话:0512-69820641 69820623

报名需要

注意事项

1、公告期内每星期一~星期五9:00-15:00可预约查看标的资产现场,请至少提前半天预约。

2、意向承租方应在20214231600前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报名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417办公室,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不含节假日。

3、登记报名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其他任何意向承租方报名。

4、意向承租方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应材料,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意向承租方基本情况及承诺函》等。

5、本公告仅为本次招租项目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承租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以及出租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进行实地考察,充分评估风险,审慎决策。

6、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部分),出租方及信息发布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参与竞拍,即表明已充分考虑未知和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愿意按照出租资产当前实际状况租赁;承租方应充分考虑未知和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拍。


 二、出租资产简况

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张家港市大新镇新海坝村(沿江公路2046号)

使用现状

 空置

建筑面积

 15300 平方米

目前用途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仓库结构为钢结构,消防等级为丁类,具备通水、通电条件。

302库高19.65米,面积为6120平方米,配备行车2台,分别为主副钩40/10,60/10吨。

303库高29.65米,面积为9180平方米,配备行车2台,分别为主副钩40/10,100/50/10吨。

内部决策

   

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其资产招租事项。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租金

估价情况

评估/估价单位名称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租金估价

人民币3,820,000/

其他权利情况

(具体权利事项单独列明

其他披露事项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人民币4,590,000/年(不含增值税,税费由承租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支付给出租方)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

 

拟出租面积

合计15300平方米

 

租赁起始与终止日

租赁期10年,

202171日起,至2031630日止。

 

租金支付要求

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

1-3年的租金按季度支付,第一期租金自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此后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下季度租金。第4-10年的租金每半年支付,第4年上半年租金应于该年度首月10日内一次性支付,此后于每半年末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下期租金。

 

租金调整方式

1、各年度的租赁基准价格如下:

①第1-3年的租赁基准价格按成交价确定;

②第4-6年的租赁基准价格在第1-3年的租赁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提升10%

③第7-10年的租赁基准价格在第4-6年的租赁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提升8%

2、价格浮动:根据承租方对出租方港口的年度装卸自然吨贡献量,对年实际租赁价格进行浮动,如当年度租赁基准价格与当年度实际租赁价格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可冲抵次年的首期租金,

10年实际租赁价格下浮部分由双方确认后,在合同到期的次月返还承租方。租赁价格浮动规则如下:

①当年度货运贡献量(进港自然吨)为零时,当年度实际租赁价格即当年度租赁基准价格;

②当年度货运贡献量(进港自然吨)在0—60万吨之间时,当年度实际租赁价格在当年度租赁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w。(下浮幅度w计算公式为:w=当年度装卸自然吨/60万吨*6%);

③当年度货运贡献量(进港自然吨)为60万吨及以上时,实际租赁价格以成交价为基础下浮6%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履约保证金根据当年度租赁基准价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当年度租赁基准价/2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由承租方按实承担。

 

使用

用途及要求

要求承租方导入与港口相匹配的产业且符合地方产业定位。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详见拟与承租方签署的《仓库租赁合同》模版,另承租方须接受并签署出租方拟定的《安全协议》和《廉政合同》。

 

承租方

资格条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法人;

②具备良好的资信实力,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须实缴到位,以验资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20192020年度)为准;

③承租方导入产业须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并取得当地行政部门认可的同意产业导入的相关文件。

 

保证金

事项

交纳金额

人民币2,295,000元。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结束前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142316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网银转账

 

保证金

处置方式

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转付出租方

 

其他未竞得的意向承租方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无息)

 

 

四、遴选方案及其他说明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至本公告挂牌期满,

1、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数与所需数相一致,则交易中心组织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数超过所需数,则采用网络电子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网络电子竞价安排如下:

竞价时间: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第六个工作日上午10:00时;

起拍价:4,590,000/年;

加价幅度:100,000/年(或100,000万元的整倍数);

自由竞价阶段:5分钟;

延时竞价阶段:3分钟。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方须在成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监管帐户付清履约保证金余款及全部首期租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出租方的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依出租方申请扣除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出租申请的;(2)在电子竞价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拒绝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的。

3、意向承租方若成为最终承租方,需要做出以下承诺:

1)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2)不得将资产以任何形式分租、转租,并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

3)合同终止时须将资产恢复原状,或经出租方认可后,承租方装修、改造的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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