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平泷路251号4楼
邮编: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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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街星湖街218号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B12楼房屋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SCJG20170052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批准时间:2017年0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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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2017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将生物纳米园B12楼不动产进行公开转让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17年08月10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17年09月07日 | |
转让方名称 |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标的物概况 | 转让标的资产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街星湖街218号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B12楼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地表)。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权第0000043号,用途为工业用地/非居住,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0年9月16日,土地面积为5818.9平方米,建筑面积:10463.05平方米。 转让标的资产带租转让,租赁期到2021年7月31日,承租人已书面放弃对转让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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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苏州华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华兴评报字[2017]第003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评估基准日 | 2016年12月31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人民币6436万元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为由拒绝接受。 2、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受让款项后,方能办理转让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在完成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后,转让方方能将转让标的资产交付给受让方。 3、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由转让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 4、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办公室批复意见(苏园国资投复[2017]14号),为保证转让标的资产转让后受让方能够按照既定的产业发展方向运营,最终受让方须在受让转让标的资产后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产业发展协议》(协议模板见备查文件),并设置相应的投资配比要求:摘牌后五年内在苏州工业园区的总投资额不低于4亿元。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并获得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后,(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转让方与转让标的资产现有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五年内在苏州工业园区的总投资额不低于4亿元(含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资产价款);(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办公室批复意见(苏园国资投复[2017]14号),若上述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转让,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园区国有企业有权对转让标的资产按再次转让时市场价值享有回购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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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价格 | 人民币6800.95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创新载体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受让方应具备《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在苏州工业园区,并在苏州工业园区纳税; 2、 属于生物医药产业产业范畴; 3、 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有税收贡献前景; 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专利(含PCT)申请1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1件以上或其他相关授权总和6件以上(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5、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6、 苏州工业园区重点引进的创新项目,经园区国有创新载体转让项目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需向交易所提交保证金 204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保证金自动转作转让款的一部分,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保证金将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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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1、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园B12楼转让的请示》 3、《关于生物公司转让B12独栋研发楼资产的决策意见》(苏园国资投复[2017]14号) 4、《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生物纳米园B12楼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华兴评报字[2017]第003号)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生物医药产业园1期B12楼基本情况说明 7、转让标的资产不动产权证 8、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房屋租赁合同 9、 苏州科伦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0、补充承诺函 11、拟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模板 12、 拟与受让方签署的《产业发展协议》模板 13、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物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14、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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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创新载体转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让方原则上应具备“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中所列条件,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期截止后交易所将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转送转让方,由转让方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2、若经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只有一家,经转让方主管部门批准可转为协议转让;若经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在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至苏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应在2017年9月7日16:00前至苏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报名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三楼交易一部,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不含节假日。登记报名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其他任何意向受让方报名。 5、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应材料,包括:章程、同意受让的决议文件(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期的财务报表(近三个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书》、《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 6、本公告仅为本次转让项目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以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转让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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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武小姐、陈小姐 | |
联系电话 | 0512-67868905、67868916 | ||
传真 | 0512-678686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