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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转让公告
一、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时代广场23幢701-710室房产) |
资产描述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时代广场23幢701-710室房产) |
标的所在地 |
江苏省苏州市 |
标的所在地详细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时代广场23幢701-710室房产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不涉及 □不确定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 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1.本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未考虑资产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2.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市场价值,未考虑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其他相关费用和税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270天左右。 2、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受让方如需办理公证委托的,可通过以下公证处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咨询电话:夏老师13641624699 受让人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续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不接受银行贷款。 4、本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5、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咨询联系人:徐老师15021010782 6、本次转让的房屋具体包括: 701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23号,建筑面积:446.11㎡; 702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25号,建筑面积:539.26㎡; 703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27号,建筑面积:480.44㎡; 704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29号,建筑面积:360.51㎡; 705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31号,建筑面积:323.48㎡; 706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33号,建筑面积:274.57㎡; 707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39号,建筑面积:414.67㎡; 708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35号,建筑面积:324.03㎡; 709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36号,建筑面积:125.29㎡; 710室,产证编号:苏房权证园区字第00324641号,建筑面积:119.38㎡; |
二、资产评估情况
估值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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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评估报告 □第三方估值报告 □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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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机构 |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
□核准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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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备沪联和投资公司202100050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1.11.30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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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万元) |
5213.8422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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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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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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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信息与交易条件
披露公告期(工作日) |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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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转让方审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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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 网络竞价 □ 一次报价(□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不确定) ■ 多次报价(□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不确定) □ 开放式报价 □ 权重报价 □ 拍卖 □ 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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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未征集到 意向方 |
□ 信息披露终结。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_10_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从正式公告日期起不超过1年)。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___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___个周期(从正式公告日期起不超过1年)。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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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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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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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徐老师 |
联系人电话 |
15021010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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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5213.8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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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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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__1564__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3%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税务缴纳,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可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受让方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房屋进户后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受让方承担。 12、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3、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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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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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万元) |
1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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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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