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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合作处置流程

发布时间:2015-06-04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绩【2007】3号)的规定,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交易所”)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实物资产的处置工作,为保证处置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一、业务受理
省交易所接受转让方委托,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公开处置工作。

二、业务合作
省交易所对受理的业务,可以按转让标的属地原则选择各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合作完成转让方实物资产公开交易工作。
(一)合作机构向省交易所提供授权经办工作人员的姓名及通讯方式。
(二)省交易所将转让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提供给合作机构。
(三)合作机构及时与转让方联系,办理相关交易业务。

三、业务审核
合作机构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及公告进行初审,省交易所负责核定交易相关材料及公告。
(一)合作机构负责收集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并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合作机构将收集完整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特快专递至省交易所。
(三)合作机构与转让方协商草拟“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四)合作机构将公告电子文档初审后,传给省交易所。
(五)省交易所将核定后的公告内容电子文档发给合作机构。
(六)合作机构将省交易所核定后的公告,交给转让方确定并盖章。

四、信息披露
省交易所与合作机构分别在各自网站上同一天发布公告,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五、接受报名
公告期内,省交易所与合作机构分别接受报名,分别接受社会投资者的咨询、查阅相关材料。

六、征集结果处理
合作机构将征集结果提交至省交易所汇总,由省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共同确定意向受让方的资格。
(一)合作机构应在公告到期后二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所提交书面征集结果及全部报名材料。
(二)拍卖的交易项目,省交易所在接收到意向受让方报名材料的同时,通过传真将报名材料转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异地办理报名登记。
(三)公告中明确须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的,由省交易所与转让方共同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公告中没有明确须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的,则无须确认。

七、确定交易方式
省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交易方式,并将交易方式通知合作机构。
交易方式为拍卖、网络竞价、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方式在公告中予以明确。

八、组织公开交易
采用拍卖方式的,由合作机构或省交易所组织完成;采用竞价方式的,由省交易所组织或省交易所联合合作机构组织完成。
(一)拍卖
合作机构下设拍卖公司的,由合作机构下设的拍卖公司组织拍卖,合作机构可根据征集情况决定是否于公告期结束次日进行拍卖;如合作机构无拍卖公司,则由省交易所指定的拍卖公司组织拍卖。
(二)网络竞价:由省交易所组织实施。
(三)其他竞买方式,由省交易所组织实施或联合合作机构共同实
(四)如合作机构与省交易所共同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可组织协议转让。
(五)合作机构通过拍卖完成交易的,合作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所特快专递成交结果函及全部交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交易合同)。

九、成交签约
(一)合作机构通过拍卖成交的交易项目,由合作机构组织买卖各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二)其他方式成交的交易项目,由省交易所组织买卖各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由省交易所联合合作机构共同组织买卖各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十、资金结算
合作机构代收交易价款,并及时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省交易所交易账户。
(一)合作机构代省交易所收取交易价款;合作机构如委托拍卖机构处置资产项目,则应由合作机构收取交易价款,拍卖机构不参与交易价款的结算。
(二)受让方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由合作机构与省交易所六四分成;转让方缴纳的交易服务费由省交易所收取。
(三)合作机构收到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二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与省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支付到省交易所资金结算账户;合作机构委托拍卖机构向省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应事先授权拍卖机构付款,并及时通知省交易所。
(四)交易服务费:
1.由省交易所与合作机构合作完成的交易项目,成交后按下列标准收费:
(1)成交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统一按2000元收取;
(2)成交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
(3)成交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4)通过公开非拍卖的竞价成交的,按成交金额1%的标准加收竞价服务费。
2.合作机构通过拍卖或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的,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3%。

十一、成交确认
省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文件。
(一)省交易所收到成交结果函、交易价款与交易服务费后二
个工作日内出具成交确认书。
(二)省交易所将成交确认书特快专递给合作机构及转让方。

十二、资产交接
合作机构负责协助转让各方办理转让标的资产交接业务。
(一)省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后,合作机构组织买受人与转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资产交接事宜。
(二)对于需办理过户的资产,合作机构协调买受人与转让方办理过户手续。

十三、收入上缴财政
省交易所将交易价款上缴财政。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资产交割后,合作机构通知转让方开具《非税收入收据》。
(二)省交易所凭《非税收入收据》将交易价款上缴财政专户。

十四、档案归档
省交易所负责交易档案归档工作。
(一)合作机构将所有交易材料原件提交给省交易所。
(二)省交易所负责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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