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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作为我省第一部系统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有望填补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界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了帮助村集体经济壮大,《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等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