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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证监会表示,《意见》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围绕新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在充分借鉴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改革相关成果,从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证监会表示,从主要内容来看,在集中管辖方面,《意见》提出,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第一审证券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加大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的犯罪行为从严惩治,同时要求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格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在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意见》对落实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措施要求,并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及时化解证券纠纷;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要准确把握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尊重新旧制度规则,审慎评估、依法处理。此外,《意见》还规定了“互相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案件时,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意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