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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在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专门制定司法文件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通过十条措施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政策对注册制改革的保障作用,此次《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相关案件时,要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本意见未规定的,参照适用《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未规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审理涉科创板相关案件时参照适用本意见规定。《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在以下六个方面与《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一是试点集中管辖,二是推行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四是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五是落实民事责任,六是严格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