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平泷路251号4楼
邮编:215000
电话:(0512)-69820635
网址:https://www.szee.com.cn/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受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委托,对其未来3年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公开转让,具体公告如下:
1、公告时间
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未来3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细分类别如下:
金属类 |
塑料类 |
橡胶类 |
木材类 |
废纸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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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类 |
高价类 |
低档 |
中档 |
高档 |
轮胎、皮带 |
实木 |
杂木板 |
纸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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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铁 |
废钢 |
废铝 |
废不锈钢 |
废铜 |
泡沫、薄膜、束线带、接插件、破损内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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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说明:
(1)转让标的种类、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转让标的的数量、品质和状况以实际交付为准。
(2)转让标的总重按照每日各类固体废物实际过磅重量累积登记计算。
3、转让参考价
本次公开转让项目的结算价格按如下方式计算:
结算价格(含13%税率)=基准价×(1+增幅报价百分比)
注:基准价取值详见附件1
例:以某月废钢市场公允均价2000元/吨为基准价,若受让方最终成交的报价折率为15%,则结算价格为2300元/吨。
本项目转让参考增幅报价为15%。
4、交易方式及竞价时间
采用网络电子竞价,竞价方式为多次报价,竞价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14:00,竞价起拍价即为转让参考价,竞价阶梯为1%。
5、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应为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地仅限江苏省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2)未被列入全国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材料;
(3)具备排污许可证(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可查询且在有效期内);
(4)提供环评批复相关材料(环评批复材料中载明地址与企业注册地址、废弃物生产经营地址一致);
(5)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报名
报名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简介;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校验原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网上备案通过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环评批复复印件(校验原件);
(6)未被列入全国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材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截屏);
(7)生产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校验原件);
(8)现场分拣管理方案及优化建议材料,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根据转让方现场情况,结合各类法规要求,对分拣场地进行统筹规划,包括人员、设备、分拣区域、流程的详细规划,同时拟委派到转让方现场服务的管理人员,须提供名单、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9)基本情况登记表;
(10)承诺书;
(11)报名须知;
如有授权办理的还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报名时间:
2024年4月10日至5月9日(9:00-16:00,仅限工作日)。
报名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413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9820617。
注: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期间与我中心取得联系,获得报名相关材料模板内容,并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提交正式报名材料。
7、保证金
(1)保证金120万元,仅支持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且须在2024年5月9日16:00前到账。
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206610100100531113
开户行:兴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
(2)竞价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如下处理:其中1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等额退回(不计息)。
(3)未竞得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等额退回(不计息)。
8、场地复核
转让方及我中心授权代表将对提交报名材料完备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开展场地复核工作,复核内容主要为查验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材料所载明地址与生产经营场地地址是否一致。场地复核合格的意向受让方获得项目竞买人资格,场地复核不合格的意向受让方不得参与项目竞价,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场地复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等额退回(不计息)。
9、看样事项说明
时间:公告期间内每周三(9:00-16:00);
地点: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内部;
联系人:黄先生0512-69820617(看样请提前一周预约)。
10、合同签署及价款结算说明
本项目竞价结束后,受让方应在收到我中心出具的《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转让方办公场所与其签订《一般固体废物转让合同》。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固体废物分拣、交割所需设备的安装调试,保障固体废物处置过程可正常运作。
本项目转让标的为预估量,结算方式为先提货、后付款,每月结算。月度结算金额根据《每日提货确认清单》汇总核算,形成《月度提货结算表》计算出月度结算金额,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确认后,受让方于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的受让价款足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逾期未支付价款,每逾期1日受让方应当承担应付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受让方不可再次提货。若受让方逾期累积超过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一次性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追究受让方引起的相关损失。
11、特别事项说明
(1)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固废法》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如发现有违规现象,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分拣、装运、交割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运输费、人工费、分拣工器具费、分拣设备费、固废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相关成本费用,承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安全责任。
(3)受让方必须与现场管理及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购买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或其他商业保险。
(4)受让方未征得转让方同意,无故未对当天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分拣及现场清运,经转让方书面告知后,转让方有权追究30000元/天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受让方连续3个工作日未作整改,影响转让方生产经营的,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一次性没收履约保证金。
(5)分拣要求:
①根据一般废弃物分类区分5大类、细分10项次;
②根据细分项次做好分类工装及定位标识;
③分拣过程涉及的人员、设备、工器具由受让方无偿提供;
④若受让方工作人员出现夹带、恶意混装、偷盗行为,受让方必须辞退相关责任人员,首次发现则按照转让方损失的10倍进行赔偿,若累积出现3次该类不良操作行为,转让方有权终止《一般固体废物转让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⑤受让方只能分拣废弃物暂存区域内的一般废弃物,不得自行跨区域拾拣废弃物。
⑥若转让方有二次使用需求,有权至废弃物暂存区无偿获取已分拣的废弃物再利用。
(6)交割要求:
①每日根据固体废物分拣情况,按大类细分项次称重,称重结果登记在《每日提货确认清单》,并同时经监称人(受让方、转让方代表)签字确认,附称重小票存档复核;
②废物交割过程中若受让方出现混装、称重作弊行为,受让方必须辞退相关责任人员,首次发现则按照转让方损失的10倍进行赔偿,若累积出现3次该类不良操作行为,转让方有权终止《一般固体废物转让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③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由转让方编制上个自然月《月度提货结算表》,受让方须在结算费用经受让方、转让方共同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给转让方,每月以此类推。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结算费用,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转让合同》约定执行。
④转让方须在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一般废物合同年度结算清单》,结算费用经双方共同确认,函文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7)其他未尽事宜以《一般固体废物转让合同》为准。
附件1:废弃物基准价取值标准
类别 |
材料名称 |
取值标准 |
取值网站 |
金属类 |
废铁 |
废铁/江苏/苏州/统一废铁 - 最高价 |
中果废品网 http://www.zgfp.com |
废钢 |
废钢/江苏/苏州/统一废钢 - 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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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 |
废铝/江苏/苏州/废铝/合金铝 - 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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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不锈钢 |
废不锈钢 /江苏/苏州/废不锈钢/304回炉边料 - 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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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铜 |
废铜 /江苏/苏州/黄杂铜 - 最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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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纸类 |
废纸箱、书纸、报刊 |
废纸箱/行情报价/废纸箱价格/苏州 – 最高价 |
回收商网 http://www.huishoushang.com |
木材类 |
废实木 |
废实木: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500元/吨,交易双方最终协议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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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杂木 |
废杂木: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140元/吨,交易双方最终协议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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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类 |
地板革、轮胎、车用皮带等 |
废橡胶: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10000元/吨,交易双方最终协议确认。 |
我司产生废橡胶多为车用皮带、废车胎,属复合型橡胶材料, |
塑料类 |
低档塑料 |
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1800元/吨,交易双方最终协议确认。 |
我司产生塑料多为泡沫、薄膜、束线带、破损内饰件 |
中档塑料 |
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2200元/吨,交易双方最终协议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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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塑料 |
基准价原则上不低于3100元/吨,交易双方最终协议确认。 |
(1)金属类、废纸类
基准价取值原则:网搜各类固体废物市场月均公允价为基准价【由转让方取相关网站中各类固体废物在当月月初、月中、月末三个日期的平均数值,原则上取10号、20号、30号(2月为最后一日),如取定日期没更新,则另取相近日期的市场公允价】。
结算价格为基准价×(1+增幅报价百分比),网搜价格均为含税价(13%增值税)。
(2)木材类、橡胶类、塑料类
基准价取值见上表。结算价格为基准价×(1+增幅报价百分比),网搜价格均为含税价(13%增值税)。